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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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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7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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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双创载体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服务水平,提高双创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等方面持续发力,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8〕55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照“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及跟踪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跟踪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双创产业园区、重点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京沈合作双创载体、重点创就业生态培育载体及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等类别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支持对象的类型划分为孵化型载体、科技服务型载体、对外合作型载体及专业化双创载体四种。

第六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沈阳市浑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成立1年以上且仍具有1年以上场地使用权证明。

2.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资质。

3.拥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服务方向需符合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区域合作交流、双创活动组织及科技企业孵化等方向,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载体建设(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服务、活动等行为采取专家评审、综合评分、直接奖补的方式进行支持,每家单位每年奖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审议决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申报单位提升载体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资源及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对70分以上(含70分)的项目予以支持,每家单位获得支持额度按其获得分数加权平均,即:某单位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某单位申报项目评审分数÷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总分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金额。

1.孵化型载体主要评价特色载体的资质、基本条件,孵化企业或培养创就业人才情况,毕业企业情况,开展活动情况,培育科技型企业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

2.科技服务型载体主要评价特色载体的资质、基本条件,孵化服务情况,参与地方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情况,对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和专业服务人才培养情况,培育科技型企业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

3.对外合作型载体主要评价特色载体的资质、基本条件,孵化服务情况,对外合作交流与项目引进情况,开展活动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

4.专业化载体主要评价特色载体的资质、基本条件,孵化服务情况,专业化场地建设、设备配备情况,对外科技服务情况,开展学术团队建设及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社会公示、审定拨付的程序开展。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区工信局(科技局)提供申报材料(见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组织申报:每年4月上旬,区工信局(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向区工信局(科技局)进行申报。

2.集中评审:每年4月中旬,区工信局(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审,以评审报告的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3.社会公示:每年4月下旬,区工信局(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形成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每年5月初,区工信局(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拨付计划,按照《浑南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后,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区工信局(科技局),工信局(科技局)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不予支持的情况: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违约、瞒骗等违规行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不良影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3.招商引进的双创载体,已获得浑南区财政资金直接支持运营经费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4.特色载体建设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仅支持一个项目。

5.对中央财政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6.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迁出浑南区,否则将资金予以退回。

第四章 项目跟踪评价

第十一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内容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跟踪评价等相关费用从区财政预算中列支,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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